http://esf.hz.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9 月7 日 惠州日报
市地税局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项目清算前转让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核心提示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增值额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规范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程序、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日前,记者就纳税人比较关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走访了惠州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市地税局)
记者:房地产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是否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市地税局: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销售收入额×预征率。
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所不同,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3%,其他项目为2%;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2.5%,其他项目为1.5%。市地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人,政府立项的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
记者: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市地税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于符合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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