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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廉租房每年安置逾万户 经济房可先租后买

浙江昨推出“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办法

http://esf.hz.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7 年10 月12 日 房建祥 詹丽华 钱江晚报

浙江省廉租住房申请门槛真的降低了。昨天上午,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正式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明年起,将浙江省廉租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根据初步估算,全省符合这一申请标准的家庭,将比符合现行申请条件的受益人群扩大了许多。

通常指导性意见的内容都比较笼统,但昨天发布的这份《实施意见》则比较具体,5大部分、23条,还规定了很多具体指标、数字,较详细地回答了关于省内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钱从哪里来、房源怎么分、谁可以住等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面积保障标准提高:人均15平方米

[原文]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2007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廉租住房“应保尽保”。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影响] 《实施意见》中相当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放宽了廉租房的保障标准。据省建设厅副厅长贾宝林介绍,以放宽后的标准测算,未来3年全省需要保障的家庭约有3.36万户左右,计划每年保障1万户以上。

按现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房保障的是本省最低收入家庭,且其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或家庭住房面积36平方米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但实际上去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就已经达到26.4平方米,与之相比原定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有些落后了。为此,《实施意见》中确定,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50平方米之间,50平方米是国务院24号文件规定的新建廉租房的最高面积控制标准。

在低收入家庭的划分上,原本是以低保金为标准。以杭州为例,据杭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杭州低保金发放标准是单人家庭每人每月340元;两人家庭每人每月320元;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人每月300元。也就是,只有家庭月收入在此标准线以下的才有资格申请廉租房。标准放宽后,以单人家庭计算,月收入在680元以下即符合“低收入”条件。这么一来,廉租房保障对象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之间在收入标准上正逐步对接,因为修改后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换算后人均月收入标准在900元左右。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建廉租房

[原文]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3、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特别是保障资金不足的地方,要加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4、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影响]廉租房能够惠及更多家庭当然好,但很多市民担心的问题之一是:需求量大大增加后供应量能不能跟上?大笔建设资金从何而来?

现行《保障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006年省政府又规定,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但据了解,这笔资金在使用时也多数用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用于新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高。与之相比,《实施意见》中廉租房资金来源基本沿用24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非常明确——仍以土地出让金占主导,但提取比例提高一倍。

另一大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仍以杭州为例,去年杭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总额超过1.26亿元,其中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部分近3571万元。而按照新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可以预见今年这笔资金还会增加。

同时为了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在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市、县(市、区),近期会加大新建廉租住房力度,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这些新建房源将主要在经济适用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小区内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有部分廉租房将采用相对集中的形式建设。

家庭收入连续超标1年以上要退租

[原文]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影响]此前由于申请条件严格,廉租房的保障范围相对小且获保障家庭变动也不多,对廉租房申请、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现在情况不同了。“我们正着手建立健全廉租房的退出机制。”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发布后有关各部门将尽快修订《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骗取廉租房、经济房保障及使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会更明确、更严厉。”

我省廉租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现住房面积已达到廉租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经济适用房可先租后买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方式,《实施意见》也提出新思路:除了申购外,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但因经济困难等暂无购买能力的申请人可实行租赁,可实行“先租后买”、“租买结合”。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城市,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

这样灵活的实施方式还是第一次看到,在《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会有怎样的具体细则,落实到省内各个城市又会产生怎样的效果,值得期待。

《实施意见》中提出:自文下发之日起购买的经济房上市交易后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交纳比例在考虑足额补收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购房者,原经济适用房可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且上述规定将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将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

想钻政策空子的单位最好打消念头,因为单位集资建房会被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基础上,如房源仍有多余,也将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实施意见》还规定,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可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还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房、经济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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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z_zufang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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